家教會 Parent Teacher Association
- 提供機會予家長了解學校的決策、運作及向學校反映意見,推動學校發展。
- 提供渠道予學校職員與家長溝通,促進彼此溝通。
- 透過家長教育工作,協助家長明白子女的成長需要。
- 透過策劃及舉辦康樂及發展性活動,發展家長潛能,並促進親子關係。
第二十三屆家教會幹事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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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
李慧嫺女士 |
副主席﹕ |
馮廣智校長 |
司庫﹕ |
冼少玲女士 |
副司庫﹕ |
黎婉貞社工 |
康樂﹕ |
劉鳳珊女士 |
副康樂﹕ |
林桂萍老師 |
文書﹕ |
曾隨明女士 |
副文書﹕ |
葉美花老師 |
總務﹕ |
成銀英女士 |
副總務﹕ |
吳偉雄社工 |
香港扶幼會盛德中心學校家長教師會章程 20080703
(一) 定名 : 本會定名為「香港扶幼會盛德中心學校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會址 : 本會會址設於觀塘利安里2號,香港扶幼會盛德中心學校內。
(三) 宗旨 : 本會以聯絡家長、教師及專責人員之感情及促進學生品學為宗旨。
(四) 會員 :
(甲) 香港扶幼會許盛德中心學校現有之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士均為本會基本家長會員。
(乙) 香港扶幼會盛德中心學校現職校長、教師暨專責人員為本會基本教師會員。
(丙) 香港扶幼會盛德中心學校舊生家長、前任校長、教師及專責人員均得成為本會名譽會員。
(丁) 除法團校董會之家長校董、替代家長校董及常務委員會選舉另有規定外,本會會員有選舉、被選舉、發言及表決等權利。
(戊) 本會會員有遵守會章及決議案暨繳交會費之義務。
(己) 凡本會基本家長會員均可被提名及選舉為法團校董會之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
(五) 會費 :
(甲) 每年會費由常務委員會決定,以充本會經費之用。秋季啟學時,義務司庫將致函通知各會員。
(乙) 本會會員除依章繳交會費外,不再負其他捐款義務。其他自願捐款,以求發展會務者,當表歡迎。
(丙) 凡有會員中途退出本會者,已繳交之會費概不發還。
(丁) 凡未有按章繳交會費之會員,即喪失其在本會之一切權利,直至該會員履行其義務為止。
(六) 組織 :
(甲) 本會乃香港扶幼會盛德中心學校屬下的其中一個會社。
(乙)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組織,由全體會員組成之。
(丙) 常務委員會由會員大會中之基本會員選出,設常務委員七人,處理一切會務,其成員包括:
(1) 校長為當然委員。
(2) 由會員大會中之基本家長會員中選出三名為委員及自基本教師會員中選出三名為委員,另外再從基本家長會員中選出最多四名為後補家長委員。
(3) 全體常務委員互選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校長為當然副主席)、秘書一人、司庫一人、學術一人、康樂一人、總務一人,另由副主席委任一名非委員擔任審核工作。如有教師於任內離任,遺缺依章補選產生。若有家長於任期內離任,則由後補家長委員中互選產生。
(七) 常務委員任期: 常務委員一年一任(校長為當然常務委員除外)。連選得連任,任滿前,應屆主席須召開會員大會,推選下屆委員,每屆任期至九月三十日任滿。
(八) 會議 :
(甲) 會員大會: 每年最少開會一次,由主席負責召開,開會時如主席缺席,則由副主席主持,如主席及副主席均缺席,則由出席會員中公推一人為臨時主席,主持會議。
(乙) 常務委員會: 最少每半年開會一次。
(丙) 特別會議: 本會遇有特別事宜,得由主席隨時召開特別會議,如有會員認為有召開特別會議需要時,必須有二十名會員聯署請求,然後由主席召開特別會議。
(丁) 本會會員大會以出席二十人為法定人數,常務會以出席四人為法定人數,其中一人必須為教師或家長委員。會議時如贊成與反對之數目相等,則主席有表決權。
(戊) 如舉行會議的指定時間已過30分鐘,而當時出席人數未達法定人數,則該會議須延期不少於一星期但不多於四星期,在主席指明的時間及地點舉行。
(己) 在延期舉行的會議上,出席的人數即構成法定人數,具有全權處理該延期會議擬處理之事務。
(九) 法團校董選舉:
(甲) 本家長教師會為香港扶幼會盛德中心學校法團校董會認可選舉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之組織。有關之選舉得於適當之會員大會中進行。
(乙) 凡符合本章程<附件一>﹕香港扶幼會盛德中心學校家長校董選舉指引,得被提名為本校法團校董會之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之候選人。
(丙) 有關法團校董會之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將按本章程<附件一>﹕香港扶幼會盛德中心學校家長校董選舉指引進行。
(十) 財政 :
(甲) 本會財政由司庫負責,審核核實。司庫應於每次常務會議報告收支情形。
(乙) 本會收入除用作支付經常活動外,其餘則用作增進學生之福利。
(丙) 常務委員會必須監察會內財政狀況,以保持全年收支平衡。
(十一) 解散 : 若會員大會中以超過出席人數三份之二的票數通過解散本會,當年常務委員會有權決定將本會資產轉入「香港扶幼會盛德中心學校」名下或捐與慈善機構。
(十二) 修章 : 倘本會章程有未盡事宜,如有二十名會員聯署請求,並經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票數通過得修正之。